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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政办发〔202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根据省、市有关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见附件1)。

二、对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将《丽水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丽政令第31号)第十一条删除。

二、将《丽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丽政令第40号)第九条修改为:“丽水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三、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60号)中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为“《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将《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中的“80”修改为“50”。

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除中标候选人外,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予以退还。”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设计深度能够满足材料、设备采购要求,且工期不超过18个月的项目,投标人可对部分材料和设备设置暂定品牌,但在招标控制价推荐品牌中必须载明‘或相当于’”中的“投标人”修改为“招标人”。



附件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行、市林业局关于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丽政办发〔2007〕3号)

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1号)

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办发〔2011〕127号)

四、《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