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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3〕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进一步扩大农村抵押物范围,拓宽“三农”融资渠道,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现代农(林、渔)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含耕地、林地,下同)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取得,或采取转包、出租、入股、转让和其他方式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



第二章  贷款发放原则、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合法、稳健、可持续为原则。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渔)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业主)。

第七条  申请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用地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合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并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三)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并在贷款无法归还时进行处置的书面证明;

(四)所经营土地未改变农业用途。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未取得权属证明或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的;

(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城镇规划建设、征地拆迁范围内或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章  贷款办理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同时应当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