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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丽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丽政令〔2006〕40号
2023年12月13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对此件进行了部分修改: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根据省、市有关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见附件1)。

二、对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将《丽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丽政令第40号)第九条修改为:“丽水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修改后全文:

《丽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丽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丽水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电、工业、交通信号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 丽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丽水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丽水市地理信息中心负责丽水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维护、开发建设、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丽水市地理信息中心)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明确管线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时,丽水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丽水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G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丽水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丽水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电子文件抄送丽水市地理信息中心一份。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包括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丽水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丽水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