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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4〕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8〕60号规定,

第二部分第(三)项第2点修改为:“2.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加负面清单制,对负面清单外的场所由申请人自主申报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

“负面清单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的内容包括申报人身份基本信息、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具体地址、房屋用途、是否合法建筑、是否危险建筑、使用住宅的是否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申报人对申报信息真实性的申明、申报人签名、申报时间等。”

删去第二部分第(四)项、第(五)项。

删去第三部分中的“深化多证联办、建立商事登记中心、建立‘商事登记卡’和‘商事登记簿’制度,年底前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4〕24号)和国家、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构建最佳审批服务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之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的之外,原则上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申请人申请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审批但非工商登记前置的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具备主体资格,凭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或审批手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依法需要取得前置审批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根据需要可先申请筹建营业执照,取得筹建营业执照后,即可以从事与筹建有关的开设银行账户、租赁经营场所、兴建厂房、招聘人员等一般民事活动,但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筹建营业执照时,对经营范围表述为“******筹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筹建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在取得前置审批后,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登记事项,是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下同)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2.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加负面清单制,对负面清单外的场所由申请人自主申报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