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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京地税地〔2005〕557号                                   2005年12月0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第二条废止、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修改,删除第三条,删除附件1-2,第七条改为新的第四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条款修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解决征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确认
土地增值税政策中普通标准住宅的确认,依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定期公布的北京市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项目清算时,普通标准住宅的价格应按当期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确定。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调整
对于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