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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6]6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2〕15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06-18

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税字〔1995〕61号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23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对国有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房地产转让中有关价格评估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
二、对于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国有房地产价格评估,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