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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京地税地〔2009〕71号 2009年03月04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优策网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规定,所附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规定,附件1、2废止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执法文书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附件5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三)修订,第三条修订,删除第四条、第五条,删除附件3,附件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如实填写《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