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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全文废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全文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等10项规章的决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月20日第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每平方米45元;
(二)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为每平方米42元;
(三)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为每平方米40元;
(四)延庆县为每平方米35元。
第四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五条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