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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8]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1-2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们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税[2007]1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