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11月19日 嘉财办〔2015〕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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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国有建设单位、有关社会评审机构: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委托付费行为,根据《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嘉财建〔2007〕8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作为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委托业务付费及结算依据。
嘉兴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9日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委托管理,规范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全过程跟踪评审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是指委托单位委托全过程跟踪评审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项目投资控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由其提出评审意见,出具成果文件后,向全过程跟踪评审单位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单位付费原则,受托全过程跟踪评审单位或评审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费用根据政府指导价,结合服务内容要求,按照建安工程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具体费率详见附表)。单独按项目进行政府采购确定全过程跟踪评审单位的项目,按该项目招标中标费率确定。
第五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单位必须完成相应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参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负责对承包人报送的每月(期)完成进度款月报表进行审核,并提出当月(期)付款建议书;承发包方提出索赔时,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评审意见;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并提供造价控制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