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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财办〔2017〕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财政委托评审单位:
根据上级政府投资评审质量控制要求和近几年评审工作管理实践,我们对《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嘉财建〔2009〕22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4日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财建〔2005〕1065号)、《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嘉财建〔2007〕51号)、《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政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嘉财建〔2007〕87号)、《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嘉财建〔2007〕89号)、《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嘉财投〔2009〕3号)、《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要求及其重点》(嘉财投〔201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接受财政委托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社会评审机构。
第三条 考核遵循客观、科学、合理的原则 ,以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制定的投资咨询评审有关规定为标准,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从评审进度、评审程序、评审质量、综合能力等方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社会评审机构的项目评审工作,奖优罚劣,确保项目评审质量。
第四条 考核由财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第五条 考核分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对评审项目进行考核,采用扣分考核,考核范围为年度评审单位完成的单个审定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评审项目(同一委托合同内单个金额小于50万元的项目,当年完成的累计金额超过50万元时,合并为一个项目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评审进度(时间)、评审程序、评审质量三项,即以三项考核内容的基本分为基础,对达不到考核要点的逐项扣分,直至基本分扣完为止。第二部分对评审机构进行综合考核,采用加、扣分法,即根据综合考核设置加、扣分内容,分值不设上下限。
第六条 评审项目考核,分值为100分。
(一)评审进度考核30分。
计分办法:
1.财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后,全过程跟踪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其他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未制定(确认)评审方案报送财务中心的扣5分;
2.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初审报告的,扣1-15分。其中:
未经同意超过规定时间20个工作日以内的(含),每超过2天扣1分;
未经同意超过规定时间20个工作日以上的,扣15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履约能力决定是否收回评审任务;
3.如因评审单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出具终审报告的,扣3-10分;其中延迟5天以内的扣3分;延迟6-15天的扣6分;延迟15天以上的扣10分。
4.未能在规定时间(次月5日前)报送评审进度情况的,扣2分/次。
(二)评审程序考核20分。
计分办法:
1.评审机构未按要求办理资料交接手续、未对移交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复核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2.审核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有关资料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3.未进行现场勘察、工程量核定、填制现场记录,仅凭送审资料出具评审报告的,扣20分;
4.在对账过程中发现对账评审人员不足2人的,扣10分;
5.未经同意,实际实施评审人员与计划实施评审人员不一致的,扣10分;
6.未经同意擅自将评审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评审报告以外事项的,扣10分;
7.提交的报告未实行三级复核并签认的,扣10分;虽有三级复核流转文件,但未提供复核内容书面记录的,扣6分,有记录但不全面的,扣3分;
8.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项目审价的,一经发现,扣20分。
(三)评审质量考核50分。
评审报告部分25分
计分办法:
1.初审、终审报告文书格式不合规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最多扣8分;
2.出具报告时遗漏必须反映的要素,每发现一项,扣2分,最多扣8分;
3.评审过程中必须建立的相关工作底稿(含资料目录、单价分析表、询价记录、查询单、计算书、工作函等),每发现遗漏一项扣2分,最多扣6分;
4.底稿的取证资料要完整、确凿,若相关要素不全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最多扣6分;
5.报告及底稿数据、文字摘录等内容有明显涂改又未盖章确认修正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最多扣6分;
6.报告未列主要核增(减)内容及详细原因说明的,每缺少一项扣2分,最多扣8分;
7.出具的报告经复核有差异且超过委托评审合同(协议)约定误差的,实际误差在5%以内的,其每超过合同约定误差0.5%,扣5分,直至扣完;
8.评审报告的文字表达或数据逻辑性有错误的,发现一处,视影响程度,扣1-2分。
评审取证部分15分
计分办法:
1.依据不充分、不客观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主要表现在:取证过于简单,数据不实,只有结论性的定性表述,没有得出该结论的过程及原因(包括计算的过程,相关的摘录、必要的文字说明等);取得的证据因果关系较牵强,不能够得出或不足以得出评审报告中所对应的问题和结论的;评审依据反映的情况或形成的结论为评审人员主观判断,缺乏客观性证明等。
2.依据不合规、相关性不足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主要表现在:规定必须由两名以上人员承办的评审取证(调查)事项,在取证记录单等材料上反映只有一个人办理;用作依据的签证单、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影印件等未经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确认,评审工作底稿与所附的评审签证单、其他附件之间的勾稽关系不清等。
评审能力及态度10分
计分办法:
1.经财务中心复核,存在评审人员未能发现项目审核中存在的较大问题时,每发现一个扣5分;对复核发现的问题不能主动、及时说明,并加以处置、纠正的,视具体情况扣5-10分。
2.在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评审服务态度欠佳、配合程度不高、响应速度较慢的,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其中非常满意的不扣分,基本满意的扣1-2分,不满意的扣4-5分,很不满意的扣9-10分。
第七条 评审机构综合考核,分值不设上(下)限。
(一)评审机构综合考核加分内容。
1.考核年度积极响应并参加市委市政府对口援建等“急、难、
险、重”工程项目或重大事项审核的,加3分;
2.积极参加财务中心组织的复审项目评审的加3分;支持财
务中心工作,考核年度有人员参加项目复核评审的加3分;
3.考核年度中,对具有代表性工程能编制、提交完整工程造
价指标的,每个项目加3分;
4.考核年度中能提交有关审价工作调研课题,课题被财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