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地税一〔200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常地税规〔2017〕2号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第1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公告〔20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现就进一步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行政策,认真分析征管工作现状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印花税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尤其是对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购售电、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商品房销售等应税合同税收政策落实情况予以跟踪;对印花税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从而使新的政策精神得以贯彻落实。
对自行贴花、汇总缴纳、委托代售、核定征收的征管现状,应按照《关于加强营业税、地方税、国际(涉外)税收、社保费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剖析税源增量或减量因素,查找征收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深化、细化管理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务求摸清税源“家底”,努力增加税收收入。
二、自行贴花完税的管理
㈠按照印花税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在书立或者领受各类应税凭证时应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自行画销。对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揭下重用。
㈡对已贴印花税票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㈢实行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纳入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应税凭证之外的如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等仍应按规定自行贴花完税。
三、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管理
认真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文件精神,方便纳税人,简化办税手续,对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或不宜实行核定征收和自行贴花的纳税人可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改变。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
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要求及时做好《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登记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㈡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登记完整,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印花税原则上实行汇总缴纳:
⒈已经建立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关系的;
⒉购销合同签订率明显偏高的纳税人,如经销汽车、拖
拉机、挖掘机、变压器等大型机器、机械设备。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㈠我市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类型、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暂按如下规定执行:

应税凭证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

比例

适用对象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80%

工业

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50%

商业

商品房销售合同

房地产经营

收入

100%

房地产开发业

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收入

100%

建筑安

装业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

100%

运输业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100%

保险业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00%

金融业


㈡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㈢对新增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或变更核定比例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放《税务事项告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税务事项告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来源: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