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2004-01-02 锡地税发[2004]3号
为加强我市市区购销合同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局
苏地税发[1998]3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购销合同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实行如下办法:
一、对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人实行购销合同
印花税核定征收(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的方式。
(一)核定征收的标准
1、 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对采购、销售两环节应征的
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100%作为计税依据(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2、 商品流通企业的购销合同,对采购、销售两环节应征的
印花税合并按销售(营业)收入的60%作为计税依据(含外商投资企业)。
3、 商品房开发企业的购销合同,按商品房销售收入(含预收定金部分)的100%作为计税依据(含外商投资企业)。
上述核定标准,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情况适时可作调整。
(二)核定征收的期限
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后,实行按月征收,纳税人于月后10日内申报(含零申报)并缴纳本期应纳的
印花税。
(三)核定征收的方法
1、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填写《
印花税购销合同征收方式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一)。
2、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除采购、销售合同以外的其它应税凭证,仍应按原规定另行据实贴花。
3、对按核定方式征收
印花税的购销合同,其缴纳的
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