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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2004-01-02                            锡地税发[2004]3号


  为加强我市市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局苏地税发[1998]3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实行如下办法:

  一、对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人实行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的方式。

  (一)核定征收的标准

  1、 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对采购、销售两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100%作为计税依据(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2、 商品流通企业的购销合同,对采购、销售两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营业)收入的60%作为计税依据(含外商投资企业)。

  3、 商品房开发企业的购销合同,按商品房销售收入(含预收定金部分)的100%作为计税依据(含外商投资企业)。

  上述核定标准,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情况适时可作调整。

  (二)核定征收的期限

  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后,实行按月征收,纳税人于月后10日内申报(含零申报)并缴纳本期应纳的印花税

  (三)核定征收的方法

  1、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填写《印花税购销合同征收方式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一)。

  2、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除采购、销售合同以外的其它应税凭证,仍应按原规定另行据实贴花。

  3、对按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购销合同,其缴纳的印花税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