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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财企〔2019〕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5月25日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2号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莲都区财政局、经商局,丽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19〕7号)等文件,规范丽水市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扶持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丽水市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

          2019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19〕7号)等精神,规范丽水市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丽水市开放经济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五年,优先使用省级切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重点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经贸企业或相关机构。

  (二)企业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三)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外贸流通业发展,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二)支持国际贸易协调发展,优化国际贸易结构。

  (三)支持引进外资,扩大我市有效投资。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五)支持商务载体创新建设,优化商务发展环境。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外贸事业发展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兑现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时间

  除有特别规定外,专项资金采取按年申报、事后拨付办法,项目单位每年3月底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申请展(博)览会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出国任务批件或组展方邀请函复印件;

  3.参展申请表及摊位确认函原件和复印件;

  4.参展费用清单、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展人员护照(含签证页和出入境页)原件及复印件;

  6.参展摊位、参展人员照片及视频电子版。

  (二)申请境外考察项目需提供材料:

  1.项目申请表;

  3.出国人员护照(含签证页和出入境页)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考察总结报告。

  (三)申请出口名牌奖励和商标注册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出口名牌批准证书;

  3.商标注册项目合同(报价单)原件或复印件;

  4.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费用支出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专利申请项目合同(报价单)原件或复印件;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申请费用支出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国际管理体系和产品国际认证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认证项目合同(报价单)原件或复印件;

  3.认证代理机构的认证资质相关文件复印件;

  4.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认证费用支出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奖励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3.原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及保费计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3. 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应诉、组织企业参加行业抗辩补助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行业主管部门涉案通知;

  3.应诉授权委托书或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费用清单、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九)申请进口奖励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十)申请服务贸易奖励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境外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开展业务的台账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申请引进外资奖励项目需提供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出资证明书、银行凭证或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申请境外投资奖励资金、前期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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