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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商务〔2022〕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公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商务〔2022〕67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公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商务〔2023〕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关于修改《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商务〔2022〕84号
莲都区商金中心、各县(市)经济商务局(经济商务科技局)、丽水经开区经济促进部:

经研究,决定对《丽水市商务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商务〔2022〕30 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章第四条修改为“跨境电商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丽水市商务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县(市)经济商务局(经济商务科技局)、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局: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67号)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征求各部门、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丽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20〕7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67号)等精神,规范市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发展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市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优先使用省级切块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跨境电商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重点

第四条 跨境电商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一)建设跨境电商业务支撑平台;

(二)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三)支持通过展会拓市场;

(四)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

(五)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

(六)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培育;

(七)鼓励各类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在丽开展业务;

(八)鼓励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发展;

(九)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培育自主品牌。

具体支持重点和政策要求详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67号)文件。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兑现

第六条 资金申报时间

除有特别规定外,资金采取按年申报、事后拨付的方式,项目单位每年3月底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资金申报材料

(一)符合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业务支撑平台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项目建设中标通知书、项目委托协议、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建设费用清单、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符合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注:一家企业同时符合第1-3项申报事项中多项申报条件的,选择其中一项内容进行申报):

1.符合首次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向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推广费等费用,以及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推广支出费用等相关佐证材料;

(3)年度网络零售数据、年度财务报表、平台店铺委托运营协议等相关佐证材料。

2.符合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向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推广费等费用,以及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推广支出费用等相关佐证材料;

(3)年度网络零售数据、年度财务报表、平台店铺委托运营协议等相关佐证材料。

(4)企业完税证明。

3.符合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建设独立站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向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技术服务费、推广费等相关佐证材料;

(3)年度网络零售数据、年度财务报表、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或份额等相关佐证材料。

(4)企业完税证明。

4.符合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国际邮递费用补助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网络零售数据、国际邮递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符合支持通过展会拓市场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参展合同、费用清单、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参展期间展位的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四)符合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查验后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园区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数据、场地面积、入驻企业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3.相关企业完税证明。

(五)符合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符合市区公共海外仓补助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丽水市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认定文件;

(3)公共海外仓设备购买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照片、系统开发)及付款财务凭证或设备租赁协议;

(4)服务项目若涉及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5)提供1-3分钟的视频,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的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2.符合利用市级公共海外仓开展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利用市级公共海外仓开展业务合同、仓储服务成本(不含头程和派送)费用等相关佐证材料;

(3)提供1-3分钟的视频,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的内外部环境和使用场景等。

(六)符合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培育的单位,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符合在丽高校和中职院校开展跨境电商专业招生计划的单位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教育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证明、招生人数清单等材料。

2.符合开设跨境电商孵化(培训)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孵化企业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数据、年度财务报表、平台店铺委托运营协议等相关佐证材料。

(3)企业完税证明。

(七)符合鼓励各类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在丽开展业务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年度平台跨境电商交易额数据、年度财务报表、平台店铺委托运营协议、平台入驻企业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数据等相关佐证材料。

3.相关企业完税证明。

(八)符合鼓励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服务跨进电商进出口企业年度交易额数据、服务企业委托协议及服务费、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佐证材料。

3.相关企业完税证明。

(九)符合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培育自主品牌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符合境外商标注册项目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商标注册项目合同(报价单)原件或复印件;

(3)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费用支出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境外专利申报项目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专利申请项目合同(报价单)原件或复印件;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申请费用支出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认证项目合同(报价单)原件或复印件;

(3)认证代理机构的认证资质相关文件复印件;

(4)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其他

上级下达的其他扶持资金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扶持资金,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资金申报兑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