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9〕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 (
国办发〔2019〕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9〕769号),加强家政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
渝府办发〔2019〕86号
)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培训专项计划。
一、总体目标
围绕“扩大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中心任务,发挥家政培训效用,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劳动力从事家政服务行业,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满足人民群众对家政服务的更高需求。2019-2021年,全市培训家政服务从业人员10万人(次)。
二、培训对象、项目
培训对象为在渝从事或者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上、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培训项目主要为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企业在职职工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就业适应性培训和以工代训等不纳入本专项计划,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工种
纳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24号)的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其中:
职业技能类中包括:育婴员、中式面点师、中式烹调师、茶艺师、美容师、美发师、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保洁员等。
专项职业能力类中包括:家庭餐制作、重庆小面制作、家居清洁、社区保洁、餐具清洗、家庭衣物洗涤、日用抽油烟机维护、汽车美容、照料婴幼儿、照料孕产妇、照料老年人、护理病人、小儿推拿保健、产后康复服务、母婴护理(月嫂)、医疗辅助护理等。
四、补贴标准
按照渝人社发〔2019〕12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且不得对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取得者再次培训更低等级的职业技能。
五、培训管理
(一)培训申报
个人和培训机构均可申报培训。个人可向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参加培训,并对个人相关信息在全市就业培训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进行身份条件比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参加培训。培训机构组织自主招生,申报实施培训时,负责将培训对象相关资料录入信息平台进行身份条件比对,确保符合条件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开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对培训进行监管。
(二)培训方式
提高家政服务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进一步灵活培训方式。个人可采取跟班学习、网络教学、师徒帮带、半工半学、以工代学、回炉培训、夜校、周末班等方式自主进行学习。培训机构采取集中理论授课和实际操作相结合,边学边做、学做结合等方式组织培训,突出实际操作能力。
(三)培训结果评价
培训结束后,学员由培训机构组织申请参加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培训结业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证书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类需取得的证书按照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要求,符合参加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参加相应评价。不符合参加以上评价条件的,按规定参加培训结业考试。培训结业考试由市人力社保局确定的机构组织实施,侧重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合格者申领统一编码的《重庆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证书发放按照《关于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渝人社办〔2019〕289号)执行。
(四)培训资料
培训机构按班次收集学员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