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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19〕86号)精神,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社〔2019〕87号)要求,现就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职业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组织开展职业(工种)在《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渝人社发〔2019〕124号)(以下简称《目录》)或区县特色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培训,其补贴对象为下列人员: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后两年的6月30日止,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2.补贴标准。按《目录》规定的标准执行。

3.补贴申报。根据申报对象分类提交相关资料:

(1)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缴纳培训费用的,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向批准参加培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2)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用的,按“先垫后补”原则,由培训机构代个人申请培训补贴,机构持《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学员花名册》、税务发票,向批准开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二)创业培训

1.补贴对象。

(1)创业意识培训(GYB培训):补贴对象为在渝高校在校大学生;

(2)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培训)及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为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含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创业者)的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3)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培训):补贴对象为成功创业(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创业者。

2.补贴标准。参加G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参加S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培训前1年内或培训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超期或未创业的,按60%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参加IYB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补贴申报。由培训机构持《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学员花名册》、税务发票,向批准开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申报。

(三)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和以工代训。

(1)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在岗职工。

(2)转岗转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参保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转岗转业的在岗职工。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补贴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

(4)技师培训的补贴对象为:在我市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工或技师。

(5)以工代训补贴对象为: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就业扶贫车间、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业就业示范街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乡合作经济组织;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组织;通过东西部劳务扶贫协作转移到山东省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我市贫困人员。

2.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在职职工参加《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初级(五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或企业、机构参照当地特色职业(工种)开展培训的,补贴标准按照《目录》执行。

以工代训:开展《目录》内职业(工种)或特色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标准或培训天数给予补贴;在《目录》或特色职业(工种)范围外的,参照特色职业(工种)办法,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实施培训,并根据培训天数给予补贴。以工代训补贴按照1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最长不超过30天。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21号)执行。

技师培训补贴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技师培训项目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20号)执行。

3.补贴申报。申报相关补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符合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以工代训补贴条件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供《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学员花名册》、税务发票,向批准培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补贴。通过东西部劳务扶贫协作转移到山东省实现稳定就业的贫困人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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