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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类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培训机构:

为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市场化发展,促进职业培训机构精准服务我市就业创业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有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合格的在渝办学的高等、中等职业院校,经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行业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合格的在渝办学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具有职业培训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竞赛集训基地等机构,均可申报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公布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专业开设目录,对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和教育部相关职业院校专业目录中对应或相关的职业(工种),受理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开展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开班申请。对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已开设专业以外的职业(工种)培训,经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对我市紧缺的新职业、新兴产业和特殊行业职业(工种),可采用项目制培训,由人力社保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开展。对于《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外的技能类职业(工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中技能类职业(工种)的规范名称组织培训,并参照特色职业(工种)管理办法,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实施培训,培训补贴按照特色职业(工种)标准执行。

二、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制度

对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实行目录管理,对具有培训资质且主管部门年度报告认定合格的,全部纳入目录范围,并实行动态更新。未纳入职业培训机构目录的机构,不得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职业能力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培训补贴。纳入目录范围的市级职业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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