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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政发〔2019〕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0〕51号规定,第三段中的“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修改为“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房票签发之日起算),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整完善丽水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丽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6〕93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丽政办发〔2018〕34号)和《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丽政办发〔2018〕35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