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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8〕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9〕27号规定,全文废止。废止后,中心城区2018年度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所持的“房票”,应在市区2018年度出让的商住地块所配建的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销售完毕前使用,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房票签发之日起算),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按“房票”原值退回相应款项,并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安置政策。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加快房屋征收安置进度,进一步完善丽水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 丽政发〔2017〕13号)、《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等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房票”是征收人开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房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协议实行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的《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以下简称 “房票”)。

第二条  “房票”安置适用于中心城区2018年1月1日以后发布征收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适用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按住宅用途实行货币补偿或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后的被征收人。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

第三条  市、区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工作,莲都区政府,市发改、财政(地税)、建设、国土、教育、公安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第四条  市区商住用地出让时,应明确出让条件,安排足够数量的普通商品住宅,用于优先保障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对象购房需求,面积占该地块可销售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确保满足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需求;套型面积控制在144㎡以内,并同时限定最高销售备案均价;房票有效期内,同类地段的定向销售价格基本稳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的,可购买面积上限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基础上增加35平方米或35%;实行公寓安置期房回购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的,可购买面积上限为公寓安置期房回购面积基础上增加15平方米或增加15%。

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使用“房票”安置的需求小于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总量时,经征收部门确认,房产开发企业可将剩余限价定向销售住宅推向市场。

第五条  房票安置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公寓安置期房回购的,应在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