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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8〕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9〕27号规定,全文废止。废止后,中心城区2018年度发布征收公告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相关期房回购事宜,根据签订的《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公寓安置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多渠道解决安置难的问题,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当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寓安置期房回购是指丽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2018年1月1日以后发布征收公告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安置对象)选择公寓安置的,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由征收部门对公寓安置期房实行回购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三条  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可以实行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