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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政办发〔2020〕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不符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见附件1。

  二、对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20年7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9〕3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工业用房,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

  二、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丽政发〔2019〕27号)第三段中的“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修改为“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房票签发之日起算),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

  三、将《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7号第四部分第(三)项中的“加强‘防火墙’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个人的监管,通过设立信用黑名单等制度防范失信风险”修改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各领域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的监管和惩戒”。

  四、删去《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5〕78号第二部分第(十一)项中的“非公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市本级按2000元补贴标准执行。”和“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 。”等内容。

  删去第三部分第(十二)项中的“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按规定做好在丽高校的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 元。”“政府对见习基地(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其中对年度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补贴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市本级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的标准给予补贴 。”等内容。

  附件2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丽政发〔2004〕39号)

  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重大非工项目招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