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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发〔2004〕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8〕97号规定,第六部分内容修改为:“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市政府发布的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具体比例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商财政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0〕5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发〔2003〕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机关(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二、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和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基金暂由市直和县(市、区)分别统筹。

  县级以上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管理服务局、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三、 关于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四、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