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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4〕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三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发挥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的作用,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 渝办发〔2012〕247号)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12〕1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报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随军家属(以下简称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向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鉴定工种范围

初次职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