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优惠政策》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优惠政策》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3〕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6〕125号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分别修改为:

  第八条 项目融资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地下商业街、大型地下综合体和其他地下工程,鼓励社会资金以BOT(建设—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TOT(移交—运营—移交:将存量地下空间资产一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出售,期满后无偿收回)、BT(建设—移交:政府通过签订特许协议,将项目给予通过招投标选中的企业进行投资建设,建成后政府再回购,并保证投资方合理回报)、PPP(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合作进行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等项目融资方式参与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落实人防工程优惠政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地下空间开发步伐,鼓励各种经济成份投资地下空间开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1〕17号) 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在我市投资地下空间开发的项目,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一、鼓励地下空间多层开发。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为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效益,对统一规划建设的地下商业、停车、文体等公共场所,鼓励地下多层开发。

结建地下空间用于项目配套停车和设备用房等非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并免收地下空间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结建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方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防工程等公益性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由政府为主投资建设,或与公共设施配套同步开发且难以分割的经营性地下空间,以及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除上述条件外的各类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含租赁)取得。

三、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价格。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确认价的20%确定(公开出让的,该价格作为起始价);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二层标准减半收取,并依此类推。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地下空间的划拨土地,地下空间使用权不另收取划拨价;单独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行政划拨价的20%收取。

划拨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发生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的,其经营性用途部分,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确认价的20%收取;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二层标准减半收取,并依此类推。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者或经营者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比例为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部分可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缴纳。

五、地下空间使用年限。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