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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4〕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3日

丽水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优化城市功能配置,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1〕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及莲都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地表以下空间(简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防、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国土、人防、发改、财政、消防、城管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组织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可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一并编制或修改,要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等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地下空间规划的需要,及时向编制单位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对地下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市政设施(地下管网)、应急避难场所,以及仓储、停车、商业等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作出规划,并制订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逐步补充和完善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具体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起止深度、出入口位置、连通方式等内容,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第九条  编制发展规划时,涉及地下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部门会同人防部门制订。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拟建设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交通组织、防空要求等。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包括山体)空间建设用地归国家所有,开发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相关审批文件明确地下连同地表共同开发建设的,应将地下空间连同地表作为一个整体批供地;经依法审批单独以地下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单独批供地,并根据用地性质核准使用年限。

人防工程等公益性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经营性用地和除符合划拨条件以外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含租赁)取得。

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或与公共设施配套同步开发且难以分割的经营性地下空间,以及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以划拨、协议出让及租赁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及土地租金按市政府制定地价标准计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市政府有关地价管理规定确定起始价。

第十四条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行政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行政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地下停车位(库)使用年限可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一致。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开发建设地下工程,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单独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结建地下空间项目与地面建筑一并办理审批手续。对已办理地表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且方案设计批复已明确地下工程的,可以视同已办理地下工程审批手续。

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地表土地的,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增强防空抗毁能力。地下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应有人防部门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