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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发〔201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5年9月2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5〕100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全文失效。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新型城市化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城市用地紧缺、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城市发展面临越来越大的空间制约和挑战。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有利于拓展城市发展新空间、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促进人防民防一体化发展,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随着城市综合经济实力的不增强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经济技术条件更趋成熟,并面临极好的发展机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机遇,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新体制机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依法加强管理,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市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坚持地下规划与地上规划相结合、适度超前与量力而行相统一,加快形成规范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体系,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努力构建城市立体发展新格局。
——公共优先、综合利用。坚持把公共利益放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首位,平为战(灾)用、战(灾)为平用,综合利用、服务民生,努力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质量第一、确保安全。坚持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强人才和技术支撑,加强规划建设全过程监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城市地下工程质量,确保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加强政府规划调控、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加快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努力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城市功能定位、城市特色培育相适应,鼓励各地发挥优势,结合新城建设、旧城改造、轨道交通和市政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群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快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可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一并编制,也可单独编制,但要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等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对地下交通干道、地下管网、人民防空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停车、商业、仓储等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作出规划,并制订近期、中期和长期实施计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章节,具体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快制订城市详细规划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部分的编制标准。要加强城市地质环境和地下资源的调查评价,努力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科学性。
(二)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权属管理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总体布局、建设用地性质、用途、开发强、起止深度和层次要求。城市地下(包括山体)空间建设用地归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划拨或出让。相关审批文件明确地下连同地表土地使用权开发使用、共同建设的,应将地下空间连同地表作为一个整体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经依法审批单独以地下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单独批供地,并根据用地性质核准使用年限,单独办理地下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人防工程等公益性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经营性用地和除符合划拨条件外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含租赁)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权属登记,颁发相应权证,并在产权证中注明“地下空间”;属于人防工程的应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对独立开发的已建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