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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6〕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 丽水市船闸管理办法(丽政令第77号)等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3〕3号)等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 丽水市船闸管理办法(丽政令第77号)第十四条修改为:

  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一)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

     (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闸通航的物体;

     (三)向船闸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

     (四)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

     (五)摆摊设点;

  未经船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置过河电缆或管道

  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3号)【已被《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9〕11号废止】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水东区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06 号第四点(二)审核相关条款修改为:

      1.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83 号)规定,街道办事处、市建设、公安、国土、房管、民政、地税、工商、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市建设局将审核结果在《丽水日报》等媒体及政府网站上公布,公示 10 天,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相关部门予以核查。

  2.经审核公示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委托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在市监察和公证部门监督、公证下,通过随机摇号的办法产生购房资格和选房号。摇号、选房日期将在《丽水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和街道办事处张贴。

  3.在审核中,如遇《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或提交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符合申购条件。

  四、《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优惠政策〉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3〕96号第八条、第十四条分别修改为:

  第八条 项目融资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地下商业街、大型地下综合体和其他地下工程,鼓励社会资金以BOT(建设—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TOT(移交—运营—移交:将存量地下空间资产一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出售,期满后无偿收回)、BT(建设—移交:政府通过签订特许协议,将项目给予通过招投标选中的企业进行投资建设,建成后政府再回购,并保证投资方合理回报)、PPP(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合作进行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等项目融资方式参与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落实人防工程优惠政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丽政发〔2013〕74号)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电厂),加强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六、《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3〕143号)【已被《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 ( 丽政办发〔2017〕 44号废止】第二部分第一条和第三部分第一条分别修改为:

  (一)支持对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为向试点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农户、中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已在丽水市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还须拥有丽水市范围常住户口。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农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中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七、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4〕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