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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8〕57 号

USHUI.NET®提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