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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闽医保〔2020〕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行规定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年9月21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公告》 ( 2021年12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征范围及费率
  企业缴纳的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其余统筹地区,2019年底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可降至不低于4.35%。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减征期的企业单位缴费,补缴欠费和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单位缴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2019年底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小于6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的减征政策,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
  二、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限
  阶段性减征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不得延后执行。
  继续执行缓缴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