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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医保〔2020〕13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 闽医保〔2020〕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我市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其中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降至0.3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按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
  二、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留存当地的职工医保历年结余基金补足,留存的历年结余基金不足的,由市级医保统筹基金解决。
  三、各县(市、区)医保、税务部门要各司其职,联动协作,严格按照闽医保〔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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