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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漳医保[2020]22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 闽医保〔2020〕1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征范围及费率

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7.5%降至4.35%,其中职工医保缴费费率由7%降至为4%,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5%降至为0.35%。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减征期的企业单位缴费,补缴欠费和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单位缴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限

阶段性减征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不得延后执行。

继续执行缓缴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三、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保经办机构如期按原基数划拨个人账户。

四、加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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