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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丽政发〔2020〕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1〕36号)规定,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以就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方式作出决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审核,审核时应当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经相关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通过。”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且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业主大会决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且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额度内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具体额度和情形由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的结果应载入管理规约。”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修改后全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丽水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和选举业主组织,协助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以就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方式作出决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部门代为统一管理。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第七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无电梯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带电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7%。市、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标准适时调整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方案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八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之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于房价中已经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业(含物管用房、消控室、门卫等)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代为管理的,物业管理部门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保值增值等进行统一管理。

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账,按幢建账,以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账,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

第十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出具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持业主大会决定及书面报告通知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并向其备案。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不得以业主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人员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第十二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续交,按续交时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足额补存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工作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或该部分物业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实施单位等内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使用方案》由相关业主提出;

(二)《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审核,审核时应当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经相关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通过;

(三)经审核后的具体实施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实施项目所涉及的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就公示内容向相关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经审核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公示后的《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列支;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持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申请列支;

(五)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专门机构审核的工程决算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管理部门核实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结清款项;

(八)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百分之二十及以上或者超出一万元及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