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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家部门关于修改《丽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家部门关于修改《丽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建发〔2022〕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及我市实际,对《丽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DB33/T1171-2019)等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去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其余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删去附件《丽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丽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丽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14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印发



丽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水压,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丽水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区范围内的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确保供水安全,卫生环保、节约能源、智能高效、规划先行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市区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在入户前须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储水设施、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结算水表、水处理设备、电气、检测检验系统、自控系统、安防系统等相关设施。消防、直饮水系统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具有成套制水生产工艺设施及场所,通过城市公共管网输送,向城市居民提供符合生产、生活用水要求的供水(包括二次供水)企业。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突发性二次供水污染事件。市发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扰或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巡检、维修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DB33/T1171 -2019),应当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及泵房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商业、消防等其他设施合用。

第七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须征询城市供水企业意见,由设计单位会同城市供水企业共同确定设计标准、供水方式、设备配置、节能措施、智能化控制等方面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图纸进行审查。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建设的,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由城市供水企业实施专项设计、建设和运维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试压、冲洗、消毒,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要求通知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办理运行移交手续,即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