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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丽政发〔2020〕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1〕36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删除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丽水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定机构负责物业保修金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管理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五条 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七条  新建竣工交付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加盖开发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向县(市、区)保修金管理机构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经保修金管理机构确认后,开具《住宅保修金交存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该物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载明的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

第十条 鼓励推行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建立健全住宅物业质量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动用保修金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金使用后15日内足额补存保修金。

第十二条 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取保修金时,应当出具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物业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住宅物业质量问题,应当由业主(使用人)依法承担相应维修责任:

(一)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

(二)擅自在屋面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明显增加荷载的;

(三)在外墙上凿洞、安装防护栏(防盗罩)造成墙体渗水的;

(四)因其他使用不当或者不当装修造成物业损坏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物业的保修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委托保修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以及保修费用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  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启动使用保修金:

(一)物业交付后,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物业小区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的。

第十七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对所服务的物业进行全面检查,符合保修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收到保修通知书5日内不履行物业保修责任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维修,并据实提出保修金使用方案,按以下程序启动使用保修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持下列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保修通知书(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佐证材料);

2.房屋交付时间证明;

3.保修金使用申请书;

4.保修金使用方案及使用方案公示7日的证明材料,《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项目、工程预算、实施单位等内容;

(二)保修金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符合规定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50%划转;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三)工程竣工经相关单位验收通过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