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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办发〔2011〕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决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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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市建〔2023〕220号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浙政发〔2007〕19号),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辖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 婺城区、金东区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分别在各区财政局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代管的,其收入、支出核算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方案由各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各区财政局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集中收付管理。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各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标准为:独立别墅、设置有电梯的物业按每平方米70元,联体别墅按每平方米55元,多层住宅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交存。
第七条 出售公有住房,由业主和售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具体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一次性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须提供专项维修资金交纳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建设单位应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物业基本信息表;
(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表;
(三)分户测绘数据(实测报告);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
(七)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小区总平面图。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决定函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报市建设局备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账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
第十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业主分户账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后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义务,由房屋所有权人履行。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续交工作可由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负责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具体程序:
(一)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续交责任单位,包括小区(幢、单元)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额度、续交时间、分摊原则、分摊房号(面积)等事项;
(二)续交责任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拟订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方案,并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小区进行公告)。续交方案应当包括续交金额、原则、方式、时间和各业主分摊金额等内容;
(三)续交责任单位在续交方案通过之日起10日内,上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四)续交责任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并在收缴完毕后2日内移交至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可参照本条规定进行续交。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混合物业,其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相应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使用状况,提出一定时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条规定制定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使用预算;
(二)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填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按规定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签字后上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