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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办发〔20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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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是指金华市区范围内住宅物业电梯、住宅物业与相连非住宅物业的共用电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业主,是指在配有住宅电梯的住宅物业及与住宅物业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内对该电梯享有共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电梯维修费用包括材料(含易损件更换)费、人工费及与本次维修直接相关的土建工程费等。易损件是指电梯正常运行过程中较容易损坏的元器件(部件)。
第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该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止一个的,应有书面文件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电梯的,被委托单位(个人)为该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使用权的,实际使用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也可在相关协议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四)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以及民政、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协调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