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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15〕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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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设立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以及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政府组织设立,主要承担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向市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地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款项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各界捐赠款项。

(三)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卫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由市红十字会专户进行核算。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金经办机构,坚持公开、透明、专业、规范原则,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基金监管。各地要成立由卫计、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基金运行等。

基金运行实行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项、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二、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范围、支付程序与定点医疗机构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拨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支付程序。

1.救助申报。医疗机构应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2.身份认定。由卫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3.资金核报。基金经办机构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疾病应急救资金申请后,对提交的申请进行稽核,形成稽核报告。由卫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公安、民政、社保、基金经办机构等部门,每半年对疾病应急助救助案例进行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4.资金拨付。基金经办机构将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资金核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申请支付,同级财政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或通知接收捐赠资金单位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

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经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