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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14〕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及时救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与筹资

(一)基金设立。市、县(市、区)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根据各地疾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和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基金筹资。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各级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各地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具体经办机构可由各地政府确定。

各级基金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二)基金监管。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流程

(一)救助申报。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二)身份认定。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三)资金核报。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每半年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定期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四)资金拨付。卫生计生部门将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资金核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通告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同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多部门共同审核意见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根据各医疗机构实际救助情况按年度进行预拨。

(五)资金追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