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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财企〔2017〕2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2号规定,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支持企业‘机器换人’。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给予设备购置款 10%的奖励,若设备制造商为本地(同一财政隶属)企业的,再增加 10%的奖励。”修改为:“支持企业‘机器换人’。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 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按省与市(区)1:2 的比例,给予设备购置款 10%-20%奖励,自2019年7月1日起,统一按设备购置款20%奖励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5月25日)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2号)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莲都区财政局、经商局,丽水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16〕79号,以下简称《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办发〔2017〕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4号)政策申报范围和申报办法,规范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意见实施意见已明确有特定享受对象或享受条件的以外,享受对象应为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市区登记注册(含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三)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

(四)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本级其他政策,或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或符合同一条款内多档次奖励(补助)条件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扶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规定

(一)支持企业规模上台阶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1.总部型企业的资格审定流程:每年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财政体制隶属关系,分别向市经信委、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莲都区经商局提出申请。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莲都区企业,由经发局(经商局)、财政局初审后,分别以管委会、区政府行文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确定为“总部型企业”培育对象。

企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丽水市区总部型企业资格审定申请表及总部型企业投资持股40%以上企业情况表;(2)企业未来五年发展计划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5)新引进持股40%以上的企业材料;(6)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市级“三名”企业,或市级优质财源培育企业(三选一证明材料);(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2.总部型企业的资金兑付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包括:研发费用支出审计、已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审计);(5)未提交过的新引进持股40%以上的企业材料(同上)。(6)企业研发费用已加计扣除的证明材料(可代替上述研发费用支出审计报告)。提前完成年度目标,按季申请兑现时,提交第(1)材料。(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企业兼并重组的奖励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四)支持企业装备技术升级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4)设备购置清单;(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项目的设备及技术、软件投资审计报告;(6)“三名”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优质财源培育企业需附相应的认定文件;(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五)支持企业“机器换人”

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 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按省与市(区)1:2 的比例,给予设备购置款 10%-20%奖励,自2019年7月1日起,统一按设备购置款20%奖励执行。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4)设备购置清单;(5)设备购置合同、发票;(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六)支持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4)批准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批准文书、施工许可证、验收合格文书、新增生产性用房面积及全厂建筑容积率证明材料等;(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七)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市级及以上认定文件或相关证书,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一般指经信系统公布的创新企业、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等综合性荣誉,不包括专门针对单个企业的评定;(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被新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 ( 丽政办发〔2016〕99号)奖励。

(八)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省级及以上部门鉴定(验收)证书、文件或公告;(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九)支持“三名”企业培育试点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省级“三名”企业培育协议及补助资金证明;(4)市级“三名”企业公布文件;(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支持“两化”深度融合试点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家级、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或贯彻“两化”深度融合管理体系试点证明材料;(4)信息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项目的设备及技术投资审计报告,申请研发资金补助的需要提交研发资金审计报告;(6)被评为省级“两化”深度融合优秀咨询服务机构、优秀解决方案的认定文件;(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一)支持企业展示展销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市级及以上政府和省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参展文件或通知复印件;(4)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需注明摊位费、摊位面积及个数)、费用支付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展位照片;(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二)支持行业准入认证

经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每年梳理重点支持行业的准入认证事项,研究确定重点支持的行业准入认证项目,并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公告。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的行业准入管理文件,或市区经信部门支持开展行业准入认证的证明;(4)已取得的相应证书或文件复印件;(5)认证涉及费用发票复印件;(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三)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4)项目设备投资审计报告;(5)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项目监测报告或节能评估报告;(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四)支持企业绿色生产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已取得审核、认证、示范等称号的证书、文件材料复印件;(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五)支持企业“小升规”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资产负债表、利润表;(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六)支持企业租赁标准厂房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厂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七)支持企业家素质提升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工商管理硕士研修班(课程研修班)结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3)学费(或培训费)正式发票复印件;(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文件;(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八)强化“亩产论英雄”导向

奖励政策由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莲都区另行制定。申请功勋企业、纳税 20 强企业的奖励需要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功勋企业、纳税 20 强企业证明材料;(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九)生物医药企业奖励

1.生物医药企业的资格审定流程:每年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财政体制隶属关系,分别向市经信委、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莲都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分别由市经信委、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莲都区政府发文确定生物医药企业名单。

企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丽水市区生物医药企业资格审定申请表;(2)企业基本情况及未来五年发展计划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2.生物医药企业的资金兑付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包括:研发费用支出审计、已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提前完成年度目标,申请兑现资金时,提交第(1)材料。(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3.相关规定补充说明

(1)资金申报期限:为加快奖励资金兑付进度,企业在达到地方考核目标后,即可向辖区经信部门提交奖励资金的兑付申请,兑付申请期限截至当年12月7日;次年6月30日前,企业向辖区经信部门提交年度奖励资金清算申请。

(2)资金兑付期限:主管部门须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企业兑付申请,当年 12月31日前,财政部门须向企业兑付计算依据明确的奖励资金;次年8月31日前,须向企业清算兑付上年度奖励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和审核拨付流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拨付时间

除有特别规定外,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委的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原则上每年6月份完成拨付,每年兑付一次。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当年提前完成考核目标的,可按季申请兑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直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委。符合意见第十条的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莲都区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属地经信部门,当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经信委。

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复审,必要时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联合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文件。主管部门在兑现资金前,需将兑现资金情况表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其兑现扶持资金。

获得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诺书,提交市财政局。

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符合条件的属地企业申报兑现扶持资金流程参照执行。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同时将兑现情况抄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备案。

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有明确扶持对象的,按照资金下达文件拨付;未明确扶持对象的,由当地经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方案明确后由当地经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申报,申报材料由当地经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复核,并通过相关程序对上级下达资金予以兑付。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生态工业领域的工作,由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抄告单等组织实施及申报,申报材料由当地经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复核,并通过相关程序予以兑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获得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确保“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各级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生态工业政策出台之前发生的事项适用之前文件,2016年度业绩作为考核指标的,适用生态工业政策。

第八条  财政奖励资金兑付时,发现企业因自身贷款违约,厂房或账户被法院保全的企业,不再予以兑付。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

2.丽水市区总部型企业资格审定申请表

3.丽水市区生物医药企业资格审定申请表

4.丽水市区生态工业经济奖补政策享受对象资格审核征询意见表



附件1

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生产规模、主要产品及应用行业或领域:

主要经济指标

销售产值

当年

万元

当年增幅%


上年

万元

下年预计增幅±%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实缴税金

万元

申请奖补情况

奖补类型


申请金额

本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奖补


申请奖励

条件

本项目符合丽政发〔2016〕79号文件第    条 第    款规定要求

或丽政发〔2017〕46号文件第    条 第    款规定要求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完成直接投资额

万元

核准(备案)文号


已取得的备案、认证、荣誉、审计等文书名称及编号


申请内容:

经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备注:1.奖补类型包括:做大做强、技术改造、企业创新、两化融合、市场拓展、节能减排、小微企业成长、人才队伍建设、争先创优。2.申请内容须根据奖补类型,分别填写符合条件,如规模台阶奖可按如下格式:“2016年度实缴税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当年销售产值3.5亿元,首次突破3亿元,应给予0.5‰奖励,即17.5万元。”3. 所涉财务数据以主管部门向相关部门征询核实后的数据为准。

附件2


丽水市区总部型企业资格审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注册地址


纳税所在地


主营业务


企业分类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省、市“三名”企业   □优质财源培育企业

主要经济指标

上年销售产值

万元

预计本年

万元

预计增幅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万元

%

上年本地实缴税金

万元

国税:      万元

万元

%

地税:      万元

总部型企业投资持股40%以上企业情况

持股A

持股B

企业名称


纳税所在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

资本


注册时间


股权结构


企业承诺


本公司同意所缴税收并入             公司,计算总部型企业的地方财政贡献,所获奖励资金兑现给该总部型企业。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上年度在本地缴纳税收情况(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合计

=1+2…7-8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

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查补税收

本公司










持股A










持股B










……










合计










企业承诺


本公司符合丽政发〔2016〕79号文件第    条 第    款规定要求,同意以     年度本地缴纳税收      万元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为“初始基数”,      年至      年,将实现地方财政贡献年均增长20%以上。本公司对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愿接受总部型企业考核管理。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信委(经发局、经商局)初审意见:




(盖章)

开发区、莲都区财政局初审意见:





(盖章)

市经信委审核意见:




(盖章)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填写说明:1.申请企业下载本表格电子文档。报送申报材料应按申请表和附件的先后顺序(统一用           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并附申报材料清单。

2.所涉财务数据以主管部门向相关部门征询核实后的数据为准。

3.本表为总部型企业申请认定的主要依据,填表企业须按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

4.已享受一企一策企业“企业承诺”栏按意见规定,参照填写。


附件3


丽水市区生物医药企业资格审定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主营业务



销售

收入

入库税收合计

(剔除查补税收,右同)

其中: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上年合计









本年预计









增长率









企业承诺

本公司符合《关于加快市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要求,同意以    年度至    年度本地缴纳税收     万元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平均数为“初始基数”,金额    万元。    年度至              年,将实现地方财政贡献年均增长10%以上,入库税收年均增长10%以上。本公司对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愿接受生物医药企业考核管理。特此承诺。


(盖章)

经信委(区经发局、经商局)初审意见:



(区属企业)

(盖章)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区属企业)

(盖章)

经信委审核意见:


(市直企业)


(盖章)

填写说明

1、申请企业下载本表格电子文档。报送申报材料应按申请表和附件的先后顺序(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并附申报材料清单。2、所涉财务数据以主管部门向相关部门征询核实后的数据为准。3、本表为生物医药企业申请的主要依据,填表企业须按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附件4

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汇总审核征询意见表

审核项目

企业

名称

近三年涉税违法行为、纳税信用等级

近三年涉税违法行为、纳税信用等级

是否出现严重失信行为

是否出现严重失信行为




























相关部门                                                                                                                            审核、盖章

国税部门


年 月 日

地税部门


年 月 日

市信用办:


年 月 日

安监部门:


年 月 日

注:1.近三年涉税违法行为是指,欠缴税(费)款5万元以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因涉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1万元以上的;或者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2.表中的“失信行为“是指当年列入相关部门“黑名单”的企业。3.该表由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征询填报。


来源:丽水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