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丽财公告〔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和《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丽司〔2019〕43号)要求,丽水市财政局结合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决定对《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17〕296号)等2个文件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17〕296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支持企业‘机器换人’。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给予设备购置款 10%的奖励,若设备制造商为本地(同一财政隶属)企业的,再增加 10%的奖励。”修改为:“支持企业‘机器换人’。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 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按省与市(区)1:2 的比例,给予设备购置款 10%-20%奖励,自2019年7月1日起,统一按设备购置款20%奖励执行。

  二、将《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丽财审〔2017〕1号)第四条第(一)项“(一)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并签署《承诺书》(附件1)”修改为“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向市财政局提出审核并批复申请,并根据《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向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并将原文件的附件(1.承诺书 2.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修改为《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

        2.同步解读

        3.《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征求意见汇总


       丽水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


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


一、关于要求审批X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请示(附1

二、承诺书(附2

三、竣工财务决算登记表(附3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纸质及电子版)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纸质及电子版)

六、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资料

1.完整的审核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2.审核批复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3.备案项目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4.自行结算的第三方结算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5.其他资料。

七、工作底稿(电子版)

项目业主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项目,中介机构应提供工作底稿(含借款利息资本化计算资料)。

八、相关资料

1.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送审项目超过批准概算的,应提供原概算批复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2.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3.财产物资盘点表(附4,纸质及电子版)。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4.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5.设备合同、中标通知书、自行采购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6.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等重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7.其他相关资料。


附:1.关于要求审批X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请示

2.承诺书

3.竣工财务决算登记表

4.财产物资盘点表



1

关于要求审批XXXX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的请示


丽水市财政局:

我单位XXXX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组织编制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现已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送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如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审核,且项目审定支出数未超概算,我单位即按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XX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意见书》审定的项目支出数申请贵局批复。

特此请示。





XXXX(盖章)

年月日





2


承 诺 书


我单位项目已经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我单位承诺:

1、已完成账目核对、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债务清偿及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工作,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合规,全面反映本项目的所有经济活动。

2、所有交易(收支)事项均已入账,无账外账,无小金库,重大的期后事项均已在会计报表中作了相应的调整或披露。

上述情况如有不符,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3


竣工财务决算登记表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送审单位(公章)


送审金额


送审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编制单位


编制人员


电话


序号

资料名称

单位

数量





































送审单位对以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送审人签名:

接收人:接收日期:

备注:(由审核中心人员填写)



4

财产物资盘点表


项目名称(单位盖章):盘点日:单位: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存放地

购置或安装日期

帐面价值

盘点清查值

其中

备注

数量

原值

数量

原值

盘盈(亏)

待报废

数量

原值

数量

原值



































































































财务负责人(签字):盘点人(签字):监盘人(签字):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同步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30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一、本次财政规范性文件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和《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丽司〔2019〕43号)要求,丽水市财政局结合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决定对《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17〕296号)等2个文件进行修订。

  二、本次财政规范性文件修订的范围是什么?

  本次修订规范性文件两件,分别是《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17〕296号)和《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丽财审〔2017〕1号)

  三、本次修订的情况是什么?

  一、将《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17〕296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支持企业‘机器换人’。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给予设备购置款 10%的奖励,若设备制造商为本地(同一财政隶属)企业的,再增加 10%的奖励。”修改为:“支持企业‘机器换人’。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 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按省与市(区)1:2 的比例,给予设备购置款 10%-20%奖励,自2019年7月1日起,统一按设备购置款20%奖励执行。”

  二、将《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丽财审〔2017〕1号)第四条第(一)项“(一)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并签署《承诺书》(附件1)”修改为“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向市财政局提出审核并批复申请,并根据《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向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并将原文件的附件(1.承诺书 2.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修改为《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

丽水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0日


来源:丽水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