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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6〕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0〕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6〕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一转四创”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 ( 浙政发〔2016〕24号),着力优化创新驱动发展环境,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对市本级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按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00万元给予奖励;对市本级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支持;对市本级2016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20万元奖励;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引进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采取“一院一策”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二、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研究制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制度,对经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其新增孵化面积(众创空间按其装修和设备投资)、运行和服务投入、运营绩效等给予运营机构补贴和奖励,每家孵化器、众创空间累计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20万元。

  三、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市本级2016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2万元奖励。强化金融对企业创新的支持,设立800万元天使基金,扩大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规模,对市本级获得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利率和保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