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土资规〔2017〕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决定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信息中心,省地质资料档案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方便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提高办事效率,夯实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基础,现就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以下简称“储量登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共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规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制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6〕192 号)明确将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23 号部长令)(以下简称“登记统计办法”)规定通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建立矿产资源资产帐户,为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储量登记信息是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的重要来源。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 改革,是抓好改革落实的内在要求,是“放管服”改革的再深化再推进,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今年省委、省政府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流程,抓好工作落实,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为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奠定基础。

二、优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登记统计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要求,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到“应登必登”。

(一)明确储量登记职责分工。储量登记按照矿业权发证权限,即“谁发证谁负责办理”的原则分工。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储量登记一并下放。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乙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 不办理储量登记。但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由储量评审机构在申请储量评审备案时报送乙类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 1)。

(二)简化储量登记材料。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申请储量登记原则上与储量评审备案同时申请,申请材料已经在储量评审备案时按照附件 2 提交的,只需提交储量登记书;与储量评审备案不同时申请的储量登记、首次占用登记或采矿权范围变更占用登记,申请时按照附件 3 提交材料。

在储量登记书中,不需要填写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号,不需下级储量管理机关出具初审意见;采矿许可证号(新立)、储量登记号、储量评审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文号等内容由储量登记机关统一编号、填写。

(三)优化储量登记流程。将储量登记与储量评审备案、探矿权(首次)保留、采矿权(新立)申请统筹考虑,优化储量登记流程。

1. 同时申请。储量评审机构完成储量报告评审,申请评审备案,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可以同时申请储量登记、探矿权(首次)保留或采矿权(新立)申请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储量登记的,申请人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仍由省厅办事大厅窗口统一受理。

2. 同时审查。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储量评审备案、储量登记、探矿权(首次)保留、采矿权(新立)、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后,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平行开展审查,压缩审查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3. 同时反馈。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窗口分别反馈申请人限期补件,不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件的, 应当予以退件;审查同意的,分别向申请人邮递发送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同意压覆矿产资源批复、储量登记通知书及有关证书。

(四)明确地质资料汇交要求。储量登记完成后,报告编制单位及其主编应当在 20 日内按照地质资料汇交要求印刷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制作电子文档;矿业权人应当在 30 日内向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汇交地质资料。

三、进一步规范储量报告编制和严格储量报告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是储量登记的依据,规范储量报告编制、严格储量报告评审是储量登记的质量保障。

(一)规范储量报告编制。储量报告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勘查工作技术规范、规程和储量报告编写要求。

1. 矿权有效。编制储量报告时,要确保矿权有效。申请储量登记时,矿权有效期不少于 30 日;有效期不足 30 日的,应当先申请办理矿权延续。

对采矿许可证已过期,需办理残留储量登记的,原采矿权人应先取得原发证机关同意矿山闭坑的批复。

2. 内容完整。储量报告中有关矿产资源状况的内容,应当系统、完整,为填写储量登记书提供依据。储量报告摘要,应当简要说明所处行政区划、储量估算基准日、储量的类型、矿种名称、矿产组合、估算面积、资源储量及其质量。

3. 范围一致。储量报告要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矿权范围(建设项目用地及其影响范围)关系(叠合)图。图中标明矿权范围(建设项目用地及其影响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拐点,列表说明拐点坐标、矿区面积、地面最高、最低海拔标高,资源储量估算面积、最低、最高海拔标高,开采矿体最低、最高海拔标高等内容。

多次勘查工作的,储量报告应增加历次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变化图。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当以查明储量登记书为依据。如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小于经登记的查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矿业权人应委托地矿中介机构编制资源储量分割报告,经评审备案,重组办理查明登记后,方可申请占用登记。

4. 数据一致。储量报告中以往地质工作部分要详细说明工

作区范围内以往查明资源储量登记情况(登记书、登记号、登记资源储量,列出矿产名称、矿产组合、统计对象及单位、矿石类型、品级及主要组分含量、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储量估算结论部分要统计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变化原因。

(二)严格储量报告评审。储量评审机构要严格按照勘查工作技术规范、规程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71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评审储量报告。

1. 检查合规性。在受理储量评审时,储量评审机构应当检查矿权有效性,资料完整性,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及主编、审核人员是否在省厅地矿信用公示系统登记入库。发现不合规的, 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意见。

2. 内容完整性。在储量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应当严格审查,发现储量报告编制不规范、内容不完整,不能满足储量登记要求的,应当提出书面修改、补充、完善的意见。

3. 数据一致性。在储量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应当审查储量估算工业指标、估算方法、参数、公式,复核储量估算结果, 检查储量数据,确保最终储量报告中储量估算结果、储量评审意见书中评审结果、储量登记书及其电子报盘的各项储量数据完全一致。

4. 范围准确性。在储量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应当审查资源储量估算叠合图,保证储量估算范围、矿权范围及其拐点坐标、最低最高标高、面积等图、表准确、一致。

(三)及时报送储量评审信息。储量评审机构应及时向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储量评审信息:

在受理评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电子版的“评审报备情况表”;

在提交备案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电子版的“评审备案直报表”。其中,乙类矿产资源应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的“乙类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评审报备情况表”、“评审备案直报表”表格模板可在省厅门户网站“办事服务”页面下载。

四、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优化工作流程,抓好储量登记、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落实,推进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二)切实抓好信息直报。要建立储量登记信息直报制度, 及时通过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录入直报信息。

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储量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备情况表”“评审备案直报表”“乙类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表”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导入信用信息系统;在完成储量登记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储量登记书(mdb 格式)导入信用信息系统。

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在接收、验收地质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地质资料汇交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厅信息中心要抓紧做好信用信息系统升级、维护,满足储量评审备案、储量登记的需要,保障系统安全。

省厅将按季度通报全省储量评审备案、储量登记、地质资料汇交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三)创新服务方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创新服务方式,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在储量评审备案、储量登记审查过程中,通过建立由审查人员、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报告主编、报告审核人员组成的审查项目 QQ 群提供在线咨询服务、过程告知服务;发现问题的,要提供综合协调服务,依法依规解决相关问题。

(四)强化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监管,对于发现不及时汇交或无故不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造假或严重失实的、储量评审把关不严格等情况的,要严格按照地矿信用监督管理有关办法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评价信用等级,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业务培训。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储量评审机构要加强储量管理业务培训,地矿专家库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 掌握地质勘查规范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做好服务工作。

(六)做好储量登记补办工作。以往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储量登记的,要抓紧进行清理,符合下列情形的,矿业权人或国家出资人(出让矿业权需要)可以申请补办储量登记。

1. 探矿权有效,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没有办理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

2. 探矿权已经转采矿权,没有办理查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

3. 采矿权有效,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已经评审备案, 没有及时办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

申请时,应按照附件 3 要求提交材料和没有及时办理的情况说明;对于矿业权范围发生变更,但资源储量没有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