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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调查院,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公司,各矿业权人,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以下简称“评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一)评审备案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除油气矿产外的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提出评审备案申请。

(二)评审备案权限。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评审备案,由省厅负责;其它情形的评审备案权限与省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 号)规定的矿业权出让登记(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权限一致,按照“谁发证,谁评审备案”的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二、统一评审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统一网上申请。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统一纳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材料(附件)通过网络报送,但涉密申请材料仍由各级自然资源业务受理窗口接收。

(二)及时受理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需补正申请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结果或补正要求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反馈申请人。

(三)组织评审备案。受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受委托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pdf和mdb文件格式)和现场核查报告(进行过现场核查的需提交),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评审不予通过的,反馈不予通过评审的书面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评审备案的决定,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

(四)缩减办理时间。评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受委托单位办理时间不超过33个工作日。上述时间均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要求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及时上报数据。通过评审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备案复函、评审备案信息表、评审意见书上传浙江省地矿综合监管系统,将评审备案信息表导入自然资源主干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在线数据服务系统。

三、规范评审服务行为

有关单位开展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文要求,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自觉规范评审行为,合理聘选专家,按规定组织现场核查,把握评审重点,保证评审效率和质量。评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加快网上服务系统建设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模块,要在6月底之前实现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业务统一网上办理,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评审备案情况。

五、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一)严格执行新标准。矿产资源勘查、储量报告编制及评审都应当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和《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20)等标准、技术性规范、规程。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老标准的转换关系,按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要求执行。普通建筑石料勘查仍按《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浙土资办〔2010〕85号)执行,原分类标准的基础储量122b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控制资源量,111b转换为探明资源量,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从资源量中换算得出。

(二)切实做好压覆审核。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文件执行,其中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核工作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妥善衔接矿业权出让。作为矿业权出让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组织出让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查或评审,出具的审查意见书或评审意见书可作为矿业权出让的依据。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写提纲〉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7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19〕630号)同时废止。

附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资料清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2日

附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资料清单

编号

资料清单

备注

1

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的储量

评审备案申请文件

原件

2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原件

3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正文)及附图、附表、附件(涉密图件不上网)

附件包括矿业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本次报告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编制单位承诺书、初审意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工业指标论证报告等。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4-06
2021年4月6日,我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放管服”工作,多次就深化“放管服”改革作出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强调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印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自然资规〔2019〕7号),就矿产资源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改革是一项重要内容,施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一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简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二是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将原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3项事项合并为1项,取消登记事项;三是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

2021年1月,自然资源部召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落实情况通报视频会,会议传达了陆昊部长“坚决执行自然资规〔2019〕7号的规定”的批示,同时会议也明确了各地不得扩大7号文规定的评审备案范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做好改革后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形成本《通知》。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自然资规〔2019〕7号)、《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等有关文件起草。

三、落实改革的几个方面

(一)减范围。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陆昊部长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放宽评审备案要求,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缩减为4种,与部评审备案改革要求一致。

(二)减负担。一是评审备案事项统一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材料通过网络报送,办理结果通过网络反馈,减轻相对人的时间负担。二是评审备案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减轻相对人的经济负担。三是缩减评审备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的8份减少到现在的3份,减少63%。

(三)减时间。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长,受理审查在部要求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缩减为3个工作日,缩减40%;评审备案在部要求6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缩减为40个工作日,缩减33%,大大缩减了评审备案时间,提高了行政效率。

(四)抓衔接。与矿业权管理衔接,明确评审备案权限与出让登记权限一致,同时为做好新老制度过渡,明确按照“谁发证,谁评审备案”的原则过渡;同时,作为矿业权出让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也做了相应的衔接。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评审备案的范围和权限。一是明确了评审备案的4种情形。二是明确了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审备案由省厅负责外,其它情形的评审备案权限与浙自然资规〔2020〕6 号文规定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致,同时明确按照“谁发证,谁评审备案”的原则过渡。

(二)规范了评审备案的办理程序。一是统一网上申请。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统一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材料通过网络报送,但涉密申请材料仍由各级自然资源业务受理窗口接收。二是及时受理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三是组织评审备案。受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评审备案的决定。四是缩减办理时间。评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行政机关办理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受委托单位办理时间不超过33个工作日。五是及时上报数据。通过评审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备案复函、评审备案信息表、评审意见书上传浙江省地矿综合监管系统,将评审备案信息表导入自然资源主干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在线数据服务系统。

(三)规范评审服务行为。一是明确了评审应当按照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文要求,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效率和质量。二是明确了评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衔接了相关工作。一是作为矿业权出让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组织出让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查或评审,出具的审查意见书或评审意见书可作为矿业权出让的依据。二是明确了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三是明确了矿产资源勘查、储量报告编制及评审应当执行的标准、技术性规范、规程,同时明确了普通建筑石料勘查仍按《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浙土资办〔2010〕85号)执行。

(五)清理了以往储量评审备案相关文件。《通知》对以往涉及储量评审备案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清理,废止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写提纲〉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119号)等5个文件。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3日,本《通知》公开征求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19条意见,采纳8条,未采纳11条。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叶利俊

电话:0571-88877899

七、关键词解释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帐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