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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浙土资规〔2018〕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资料汇交人:

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地质资料重要性的认识

地质资料包括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是国家基础数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质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信息载体。新时代下,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基础性信息作用,积极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创新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全面提高地质资料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地质资料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地质资料的汇交、管护、利用服务和监管工作。

二、明确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一)落实汇交责任。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由地质工作承担单位汇交。其他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由出资人汇交,地质工作承担单位应予以配合,出资人也可委托地质工作承担单位代其汇交,但应当签订委托书或在项目合同中明确。

(二)明确汇交范围。成果地质资料依照《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附件1、附件2所确定的范围汇交。原始地质资料依照《通知》附件1所确定的范围汇交,有地质钻孔的项目还应当汇交钻孔数据库。实物地质资料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浙江省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附件1)进行分类筛选,汇交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除上述规定范围外的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三)严格汇交期限。除下列情形外,地质资料汇交人按照《通知》和《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1.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项目,矿业权人应当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1号)要求,在储量登记完成后3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2.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时,有缩小勘查面积的,可暂不汇交放弃勘查区块的地质资料,但在勘查工作结束后申请办理探矿权注销前,探矿权人应汇交包含历次放弃勘查区块内地质工作的地质资料。

(四)优化汇交方式。汇交人可采用保密件邮寄方式报送地质资料。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应严格按规定对地质资料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将《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汇交人;验收合格的,汇交人可选择以邮寄方式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五)细化资料要求。汇交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应符合《通知》规定及以下要求。

1.汇交人应汇交两份纸质资料和相对应的电子文档,同时需汇交电子格式的内容摘要,摘要主要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工作区范围、投入的工作量和取得的成果等内容。向我省汇交跨省项目地质资料的,每跨一个省增加汇交一套地质资料。

2.原始地质资料仅需汇交电子复制件,并按照《原始地质资料编制要求》(附件2)编制。项目钻孔数据库按照《项目钻孔数据库建库要求》(附件3)建库。

(六)规范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实物地质资料筛选与项目野外验收相衔接,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上报清单。汇交人在项目野外验收前5个工作日内,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办法》附件1)报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并告知野外验收时间。

2.初步筛选。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进行初步筛选,决定是否需要现场核实,并告知汇交人。

3.现场核实。在项目野外验收时,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派员或委托专家对初步筛选结果进行现场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办法》附件3)或《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办法》附件4)。

4.接收验收。经筛选需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其接收验收等程序按《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加强地质资料管护

(一)加强馆藏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省地质资料中心和省地质博物馆建设,努力改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库房、办公和服务条件,提升省馆藏机构的硬件设施和服务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参照《通知》附件10《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标准》和《办法》附件6《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建设地质资料库房,改善地质资料保管条件。

(二)做好地质资料保管和维护工作。

1.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措施保护管理地质资料,保证馆藏地质资料安全,做好纸质地质资料修复和电子数据维护。地质勘查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作为地质资料的生产者,要建立健全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把地质资料管理纳入地质勘查工作流程中,切实保管好各类地质资料。

2.实物地质资料的管护要严格按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办法》附件7)的相关规定进行。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实物地质资料库的建设应与省地质博物馆的展陈相衔接,在不破坏实物地质资料的前提下,可作为地质博物馆展陈的一部分,以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的作用。汇交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下,自愿保管和处置Ⅰ类Ⅱ类以外的实物地质资料,不得随意丢弃和污染环境。

3.适时组织开展现由矿业权人、地质勘查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保存的历史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和现有馆藏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整理工作。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定期开展馆藏实物地质资料的清理、更新工作,需替换、缩减或销毁馆藏实物地质资料的,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定。

(三)执行地质资料保护备案制度。矿业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其它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向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提交《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通知》附件12)。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予以保护,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不予保护。

(四)及时更新汇交信息。在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中扩展地质资料管理功能,实现地质资料管理与相关地矿行政管理业务之间的衔接。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利用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矿业权信息、储量登记信息、财政出资地矿项目信息等,加强对各类地质资料汇交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上的项目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

对于汇交人放弃或终止矿业权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经省国土资源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按规定在监管平台上及时撤消无法形成地质资料项目的信息。

四、提升地质资料利用服务能力

(一)丰富服务方式和内容。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创新利用服务方式,拓展利用服务领域,深化日常服务与应急服务、专题服务与定制服务、网络服务与到馆服务的综合服务模式。要加强地质资料数字化和涉密地质资料公开化处理工作,开展重要地质资料全文数据库、地质钻孔数据库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逐步完善馆藏数字资源体系。要健全地质资料利用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浙江省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浙土资办〔2009〕106号)提供利用服务。

(二)构建共享服务平台。建立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和地质勘查单位两级地质资料管理共享体系,制定符合省地质资料档案馆管理并能与全国地质资料馆交互的数据建库标准和服务标准。充分发挥地质勘查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地质资料信息资源和人才力量的作用,按统一标准完成数据采集和制作,并由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汇集。依托电子政务网和公共网络,按照服务标准建立统一的地质资料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料数据与管理信息在线共享和业务协同,逐步建成地质资料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共享体系。

(三)加大服务产品开发力度。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社会热点,依托地质资料数据资源,加强地质资料的编研、挖掘和服务产品开发,力争推出一批具有针对性的地质资料服务产品,为我省重大工程、民生项目提供地质资料保障,主动服务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五、推进地质资料管理市县延伸试点

在省级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嘉兴市、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全国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示范,创新地质资料管理机制,推动地质资料管理向市县延伸。试点市要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协调机制,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职责。落实馆藏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探索与建设用地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等相结合的地质资料汇交措施,建设统一的地质资料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和共享利用。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

六、强化地质资料监督管理

(一)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地质资料共同监督管理机制。在下达财政出资地矿项目任务时,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汇交地质资料的责任和期限。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汇交地质资料,对于没有汇交地质资料的项目,主管单位不予结题。在矿业权出让时要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的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和要求。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对各类项目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并做好催交工作。

(二)实施信用监管。汇交人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将汇交人列入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和违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汇交人的失信行为纳入我省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的地矿信用等级评价,加强对汇交人的信用监管。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按照省地矿信用监管的有关要求,做好汇交人失信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

(三)加强业务指导。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定期对相关管理人员、地质勘查单位以及地质资料汇交人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提升全省地质资料管理业务水平。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地质资料有偿利用规定(试行)》(浙土资发〔2004〕2号)、《浙江省地质资料保护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5〕22号)、《浙江省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办法》(浙土资发〔2005〕98号)、《浙江省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规定》(浙土资发〔2005〕9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号)、《浙江省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规定》(浙土资办〔2003〕9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9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1号)、《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做好地质资料清欠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9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域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2〕1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13〕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doc

2. 原始地质资料编制要求.doc

3.项目钻孔数据库建库要求.doc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6月10日




浙江省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


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做好实物地质资料分类筛选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要求。

实物资料按照其形成方式、保存状态与物质组成的不同,可分为岩石、矿物、古生物化石、土壤,测试分析样品、岩芯、光薄片等类别。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的重要性、典型性、代表性及其科学价值,从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防灾减灾、地质科学研究七大类地质工作项目中筛选Ⅰ、Ⅱ、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Ⅰ类实物地质资料是指能够反映全国或区域地质现象或重大地质工作成果,具有全国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实物地质资料。由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从Ⅱ类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确定,本要求不作具体规定。

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是指能够反映本省或一定行政区域地质特征和主要地质工作成果,具有本省或一定行政区域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实物地质资料。

Ⅲ类实物地质资料为除Ⅰ、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外,其它具有重要重复利用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

具体分类要求见下表。

浙江省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表

资料类别

资料类型

资料内容




岩石

1.产自各类新建层型剖面上的标本(指岩石、矿物、化石等,下同)、样品、光薄片等。

2.重要地质调查项目、有重大成果或重大发现的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代表性主干剖面上的系列标本、光薄片等。

3.有特殊意义的地层、沉积建造剖面,对地层划分有较重要意义且争议较大的地层、沉积剖面上的标本、样品、光薄片等。

4.具有重大学术争议与科学价值的剖面上的标本、样品等。具有观赏与美学价值的岩石标本,工艺级岩石标本。

5.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经济区、城市中心区域和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和著名地质遗迹等未来难以开展地质工作区域的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代表性主干剖面上的系列标本和光薄片。

6.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形成的标本。

7.在研究地球结构构造、形成演化、地壳运动、成矿作用、成矿模式等方面有重要发现的标本、样品等,以及反映大型构造带特征及形成演化的典型标本。

8、典型岩石标本,如:榴闪岩、球状岩、橄榄岩等;典型的构造样本。

岩芯

1.重要地质调查项目、有重大成果或重大发现的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代表性钻孔岩芯等。

2.在研究地球结构构造、形成演化、地壳运动、成矿作用、成矿模式及反映大型构造带特征及形成演化等方面有重要发现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钻孔岩芯、岩屑。

3.萤石等我省主要矿种的大型以上矿床,其它矿种中型以上矿床,鸡血石、青田石等特有矿种,以及特有成因类型或全省具有典型意义的矿床主勘查线上1-2个代表性钻孔全孔岩(矿)芯。

4.新矿床成因类型、新矿种、典型矿床等具有特殊意义的矿床主勘查线上的代表性钻孔全孔岩(矿)芯。

5.重要的深孔(大于800米)岩芯和平原区地热勘查形的具有研究价值的深孔岩芯、岩屑。

6.浅海、海岸带综合地质调查项目的代表性钻孔基岩岩芯(岩屑,不含松散层)。

7.大型地下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查、具有重要水文地质意义的含水层(组)或含水构造带(岩溶发育带、断裂破碎带、裂隙密集发育带等)的代表性钻孔岩芯(岩屑)。

8.重大工程、标志性建筑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勘查形成的深孔、特殊孔钻孔岩芯(岩屑);具有保存价值的第四系标准孔岩芯(松散层要求完整、保持原状、密封冰冻条件下保存)。

9.反映重大地质环境演化及环境事件、构造事件,具有区域对比意义的钻孔岩心(岩屑)、标本、样品等。

10.有代表性的地面沉降勘查基岩标、分层标钻孔岩芯(岩屑)。

矿物

1.自然金、自然银、金刚石等稀有矿物标本。

2.具有观赏与美学价值的矿物标本;工艺级或光学级矿物晶体,如石英、方解石、冰洲石、萤石。

3.其它各类矿物晶体,如长石、云母、电气石、辉石等。

古生物

化石

1.地质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古生物化石均作为实物地质资料。

2.地质科学研究过程中零星采集或发掘古生物化石标本的,严格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土壤/水系沉积物

1.比例尺小于或等于1/5万的土地质量调查副样。

2.重要项目形成的土壤副样。

3.重要区域地球化学调查项目水系沉积物样副样。

4.具有保存价值或土壤类型划分标志意义的土壤样柱。

样品

1.高精度测年皓石靶。

2.反映典型的结构、构造,包含重要的岩石、矿物,具有重要科学实证价值的光片、薄片、重砂、包体等样品。

类实物地质资料外,其它具有重要重复利用价值和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与观赏的岩石、矿物等实物地质资料。


原始地质资料编制要求


一、质量要求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电子复制件,电子文件应采用计算机软件复制的方式制作,原则上不对原始地质资料进行格式转换,如果是特殊电子文件格式,则对读取软件的名称和版本以及所需的字库等信息进行说明。没有电子版本的原始地质资料应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扫描数字化,形成JPG或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

(一)电子文件质量要求。

1.汇交的电子文件其内容信息和组织排版应与经过审查并完成归档的原件保持一致。

2.汇交的电子文件应保持原有的格式、大小、名称、关联关系、组织方式等,并附带完整可用的相关应用软件及说明,商业软件或开发平台应说明软件名称、版本、获取渠道等相关信息;

3.电子文件中的目录应具超链接功能,PDF文件应包含具检索功能的书签;

4.电子文件的信息原则上应是垂直向上,页面应无明显的视觉偏斜;

5.电子文件中涉及的空间数据及图形的坐标系与投影必须准确无误,并与所提交报告中的叙述相一致;

6.电子文件中的数据库、软件、多媒体汇交的质量要求参照国土资规〔2017〕1号文附件2执行。

(二)电子扫描件质量要求。

1.电子扫描件应进行整理,以保证其与原件一致(包括内容、样式、色彩、排列顺序等),并保持图像完整、不失真,没有漏页、倒页和重页现象,但不应进行加工处理。

2.电子扫描件的分辨率以信息清晰可读为原则,一般不低于300dpi,保留适度的页边距,页面应无明显的视觉偏斜和扫描产生的污迹。

二、制作要求

1.按件制作电子文件,每件原始资料制作成一个电子文件,若一件原始资料中包含多个电子文件时,则制作成一个文件夹,文件夹下存储该件的所有电子文件,必要时可再建立子文件夹;

2.电子文件不应采取压缩工具进行压缩存储。







项目钻孔数据库建库要求


一、钻孔资料内容

钻孔资料包括:地质钻孔基本信息表、项目钻孔数据库。汇交时将钻孔数据库及《地质钻孔基本信息表》置于管理性文件夹内。

二、建库步骤

(一)钻孔基本信息表。

1. 钻孔资料整理。

地质工作项目结束后,项目组要系统整理地质工作所形成的钻孔柱状图、工程布置图、勘探线剖面图、样品分析结果表(以下简称“三图一表”)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格式应符合钻孔数据库系统软件规定。一般:图件为300dpi以上分辨率的jpg格式,表格为pdf格式。对于没有电子文件的,需将纸质的“三图一表”进行扫描,形成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扫描按照《图文地质资料扫描数字化规范(试行)》(SZ1999001-2000)的有关标准进行。

2. 钻孔信息填写。

在钻孔资料整理基础上,填写项目信息表和钻孔信息表,形成doc或docx文档,产生电子表;打印电子表,盖单位公章,形成纸质表。

(二)钻孔数据库。

1. 录入信息。

利用国土资源部开发的钻孔数据库系统软件,录入项目和钻孔信息。

2. 导入“三图一表”。

在已录入基本信息数据的基础上,在钻孔数据库系统软件中导入整理后“三图一表”资料,形成钻孔数据库。

3. 形成汇交数据库文件。

建库完毕后,由钻孔数据库系统软件导出钻孔数据库上报文件,与“地质钻孔基本信息表”一并汇交。

项目信息表

保管单位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


保管单位名称


最高资质等级


上级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部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结束时间


项目类型


工作程度


比例尺


主要矿种


省馆藏机构档号


备注





钻孔信息表

项目名称:

原始资料档号


钻孔编号


钻孔名称


钻孔类型


矿区名称


钻孔位置


坐标系


矿区原点坐标X


矿区原点坐标Y


孔口坐标X


孔口坐标Y


孔口经度


孔口纬度


终孔深度


终孔日期


施工单位


钻孔柱状图


测井报告


原始地质记录表


钻孔岩心


备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6-13  
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通知》的必要性

地质资料是国家基础数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积极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取消了“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2016年、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也先后印发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6﹞11号)和《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两个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新时期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体现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和新形势新要求,着力解决我省目前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重点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地质资料管理的具体措施,细化和深化国土资规﹝2016﹞11号和国土资规﹝2017﹞1号文件要求,全面提升我省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水平,制定印发《通知》十分必要。

二、《通知》的主要特点

《通知》主要细化和深化国土资规﹝2016﹞11号和国土资规﹝2017﹞1号文件要求,同时,结合我省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别是薄弱环节,针对性地明确了相关措施和要求,力求体现方向性、目的性、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导向,优化管理服务。一是优化保护备案制度。汇交人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仅需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向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提交《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二是简化汇交程序。探矿权在延续变更时可暂不汇交放弃勘查区块的地质资料,待勘查工作结束后一并汇交,减轻探矿权人负担。三是优化汇交方式。地质资料的报送、补充修改、汇交凭证的发放等均可采用保密件邮寄方式进行,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

(二)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细化措施要求。一是细化管理措施。《通知》明确了通过丰富服务方式和内容、构建共享服务平台、加大服务产品开发力度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地质资料利用服务能力。对于汇交人放弃或终止矿业权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明确了处置措施。二是细化汇交要求。进一步细化地质资料汇交资料要求,增加汇交电子格式的内容摘要,方便查阅借阅服务。细化实物地质资料筛选等要求,将实物地质资料筛选与项目野外验收相衔接。三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试点。一直以来,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和共享利用是地质资料管理的短板。近几年,我省在舟山市等地开展了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试点。2017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决定在我省舟山、嘉兴两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等地质资料管理全国试点。通过试点,创新地质资料管理机制,推动地质资料管理向市县延伸,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和共享利用。

(三)以信用监管为手段,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建立共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财政出资地矿项目、矿业权出让等管理事项中,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二是实施信用监管。结合我厅正在推进的地矿信用体系建设,对汇交人汇交地质资料情况统一纳入到全省地矿信用监管体系之中,按照信用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汇交人的信用监管。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个部分,对地质资料的汇交、管护、利用服务、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1.重要性。主要明确了地质资料的分类,强调了地质资料重要性,提出了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2.汇交要求。主要明确了汇交责任、汇交范围、汇交期限、汇交方式、汇交资料要求和实物地质资料筛选要求。其中:第1条明确出资人委托地质工作承担单位代其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签订委托书或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第2条明确各类地质资料汇交范围的依据;第3条明确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项目和缩小勘查面积的地勘项目地质资料的汇交期限;第4条优化了汇交方式,明确汇交人可采用保密件邮寄方式报送地质资料;第5条主要明确了汇交地质资料的数量、质量要求;第6条明确了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程序,要求实物地质资料筛选与项目野外验收工作相衔接。

3.地质资料管护。主要对馆藏设施建设、地质资料的保管和维护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第1条要求加快推进省地质资料中心和省地质博物馆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地质资料库房;第2条,要求各单位切实保管好各类地质资料;第3条,对地质资料保护备案作出了具体规定;第4条要求及时更新汇交信息,并明确对于汇交人放弃或终止矿业权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经省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按规定在监管平台上撤消该项目应汇交的信息。

4.利用服务。主要对提升地质资料利用服务能力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第1条要求丰富服务方式和内容;第2条,要求构建共享服务平台;第3条,要求加大服务产品开发力度。

5.地质资料管理延伸试点。要求在省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嘉兴市、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等地质资料管理全国试点工作,并明确了试点要求。

6.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各方在监督管理中应履行的职责以及汇交人不严格按要求汇交地质资料的监管措施。其中:第1条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财政出资地矿项目管理、矿业权出让等事项中对汇交人的监管措施;第2条明确将汇交人的失信信息纳入我省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的地矿信用等级评价,加强对汇交人的信用监管;第3条要求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

《通知》最后明确了实施时间,并明确废止以往11个文件。




来源:浙江省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