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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决定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决定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21〕57号)要求,我厅对涉及失信约束措施的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原省国土资源厅、原省海洋与渔业局、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决定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宣布失效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2.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16日

附件1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08号):将第三部分第四点中“将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及违反行业自律规范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对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加大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力度”修改为“将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及违反评估准则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对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加大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力度”。
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13〕11 号):删去“五、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整个部分内容,将“六、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修改为“五、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5号):将第二十二条中“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并按照《浙江省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计入信用档案。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不得继续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修改为“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并按照信用监管有关规定实施信用约束;”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按照《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主编、审核和审查专家实施信用监管。”修改为“按照《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主编、审核和审查专家实施信用监管。”
四、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 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2 号):将第四部分中“同时将矿山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列入行业诚信‘黑名单’”修改为“同时将矿山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五、《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11 号):将第五部分第一点“加强调剂双方信用监管”修改为“加强调剂双方行为监管”;删去该段中“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中存在的失信行为纳入土地整治诚信体系严格管理”。
六、《浙江省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建设项目“综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测〔2018〕4 号)(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3号)修订)):将第二部分第五点中“对于列入‘黑名单’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各部门可以依法限制其承接使用财政资金的‘综合测绘’项目;”修改为“对于信用等级D级及以下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各部门可以依法限制其承接使用财政资金的‘综合测绘’项目;”。
七、《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号):将《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两款,第一款为“地矿专家严重失信名单通过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予公开”,第二款为“地矿专家严重失信名单的列入、异议、移出、联合惩戒等参照《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1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规〔2017〕11号

2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19〕6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6-16
2021年6月1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4号,ZJSP63-2019-0004)(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目的、意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7号)及省司法厅有关文件要求,我厅对涉及失信约束措施的行政规范性进行了集中清理,清理重点是围绕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与当前管理需要不符的规定。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清理范围

1.涉及失信约束措施的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涉及失信约束措施的原省国土资源厅、原省海洋与渔业局、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结果

通知对经清理的文件目录进行了公布。其中修改及建议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主要包括:

1.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需要修改的共4件

2.部分内容不符合当前管理需修改的,共3件。

3.宣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戴  明,联系电话:0571-8887782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15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