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发〔2004〕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7〕3号
)规定,决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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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政办发〔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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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外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和附加等;
(四)上级补助(含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含土地出让)、经营权所得资金;
(六)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需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运用融资方式形成的负债资金)。
第四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项目、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项目、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和完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财政综合平衡原则。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三)全过程管理原则。实施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
(四)投资控制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五)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和完善项目风险管理机制,增强财政风险意识。
(六)责任追究原则。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的来源审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投资中长期规划;
(二)编制和下达投资项目预计划;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六)编制和下达投资项目年度投资执行计划;
(七)组织招投标;
(八)编制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九)组织竣工验收;
(十)组织后评价。
第二章 项目投资预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第八条 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各开发区(园区)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要求及当年土地利用计划综合平衡后对预计划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综合平衡和风险可控原则,确定年度资金总盘子,提出项目资金拼盘方案。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于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方可安排建设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市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属省、国家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家审批。
第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之前,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经同意可直接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范围。投资概算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和建筑面积。投资估算超过5%或建筑面积超过10%的,须重新设计;投资估算超过10%的或建筑面积超过20%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编制投资项目规划,建立《金华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项目投资执行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根据金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情况、建设需要、重大程度、资金状况、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执行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新开工项目从《金华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安排。
第十八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计划,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列入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和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经营性项目应建立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决策、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还本付息、经营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即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投标。具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标后一个月内,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项目批准文件和项目总概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预算编制应进行公开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予拨款。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超过总概算5%以上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退回建设单位调整预算;确需对原概算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