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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意见(部分修订)
金政发〔2012〕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条款修订,请结合引用。

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二点:本意见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范围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大点第(二)点:合同价款结算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是指中标人投标时商务标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第三大点第(三)点: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联系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及相关的(2010版)计价依据等规定规则计算工程量,如计价规则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计算。

第三大点第(四)点:1.如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单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其已有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2)投标报价中有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其类似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现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省市配套政策性计价文件等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其中: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中值计取,规费、税金按规定计取,人工、材料价格按信息价或市场调查价。根据上述依据计算出的价格乘以(1-投标下浮率),得出的价格为漏项或变更新增项目的结算价格。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2. 投标报价中设立品牌、规格的材料设备,一般不允许施工变更,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有权审查该材料设备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如有异常报价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后,新增材料设备单价按信息价(或市场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

第三大点第(五)点:1.房屋建筑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柴油、汽油及人工市场单价。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混凝土管道、柴油、汽油、人工市场单价。

第三大点第(五)点:3. 房屋建筑工程:钢材、商品混凝土约定开工至主体验收合格为有效施工期;水泥、电线、电缆、柴油、汽油、人工单价等按开、竣工报告所确定工期的前80%约定为有效施工期。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道路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柴油、汽油、人工单价等按开、竣工报告所确定工期的前80%约定为有效施工期;混凝土管道按开工报告至路基完成(不包括半刚路基)约定为有效施工期;沥青混凝土按路面面层开始施工至竣工报告时间约定为有效施工期。

上述有效施工期内,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扣除工期延误时间。

二、本意见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范围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涵、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范围为: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桥涵、隧道、地下结构等工程。

三(二)合同价款结算一般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中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确定,并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单价不做调整,风险范围外的在合同中约定单价调整方法。

三(三)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联系单,按照现行的国家计价规范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量。

三(四)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因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变化,按以下规定调整综合单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则按第三(四)条第(3)款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a.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报价/预算价)×100%

上式中的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

b.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合理成本和利润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

c.如当前施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投标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则按综合单价异常处理的规定处理。

三(五)1.房屋建筑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包含钢筋、钢型材、钢管、钢网架)、预制PC构件、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砌块)、瓦、水泥、砂、碎石、模板、柴油、汽油、电线、电缆、安装管材(仅包含直径大于或等于75mm的管材)、石材、墙地面饰面砖、胶合板、纸面石膏板、涂料及人工市场单价。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包含钢筋、钢型材、钢管、钢网架)、水泥、碎石、砂、宕渣或塘渣回填料、模板、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混凝土管道、柴油、汽油、电线、电缆、铺装饰面材料(包含平、侧石)及人工市场单价。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包含钢筋、钢型材、钢管、钢网架)、水泥、碎石、砂、商品混凝土、模板、防水材料、柴油、汽油、电线、电缆、铺装饰面材料及人工市场单价。

除以上例举材料外,若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其以上的,应列入允许调整内容。

三(五)3.有效施工期的确定:房屋建筑工程:钢材、商品混凝土、预制PC构件、模板、砖(砌块)等按约定开工至主体验收合格为有效施工期;电线、电缆、安装管材、石材、墙地面饰面砖按主体验收合格至竣工验收为有效施工期;其他材料及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工期的前80%为有效施工期。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市政工程:钢材、混凝土管道、宕渣或塘渣回填料、商品混凝土按开工报告至土路基完成或桥涵主体验收合格约定为有效施工期;商品混凝土(土路基以上部分)、沥青混凝土、铺装饰面材料按路基验收合格至竣工报告时间约定为有效施工期;其他材料及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工期的前80%为有效施工期。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钢材、混凝土管道、水泥、碎石、砂、宕渣或塘渣回填料、商品混凝土按开工报告至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为有效施工期;其他材料及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工期的前80%为有效施工期。

上述有效施工期是指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常工期,如遇违约造成的合同工期延误的,按照谁违约谁承担的过失原则,确定有效施工期。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条款,保证结算条款公平合理,特制定本意见:
  一、凡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将本结算条款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体现。
  【2019年修订】二、本意见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范围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涵、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范围为: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桥涵、隧道、地下结构等工程。


  三、合同结算条款的统一规定。
  (一)合同条款的订立,其设立条款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二)合同价款结算一般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中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确定,并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单价不做调整,风险范围外的在合同中约定单价调整方法。
  (三)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联系单,按照现行的国家计价规范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量。
  (四)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
  

因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变化,按以下规定调整综合单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则按第三(四)条第(3)款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a.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报价/预算价)×100%

上式中的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

b.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合理成本和利润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

c.如当前施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投标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则按综合单价异常处理的规定处理。


  (五)人工、材料结算价格的调整原则:
  1.允许调整的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

钢材(包含钢筋、钢型材、钢管、钢网架)、预制PC构件、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砌块)、瓦、水泥、砂、碎石、模板、柴油、汽油、电线、电缆、安装管材(仅包含直径大于或等于75mm的管材)、石材、墙地面饰面砖、胶合板、纸面石膏板、涂料及人工市场单价。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包含钢筋、钢型材、钢管、钢网架)、水泥、碎石、砂、宕渣或塘渣回填料、模板、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混凝土管道、柴油、汽油、电线、电缆、铺装饰面材料(包含平、侧石)及人工市场单价。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包含钢筋、钢型材、钢管、钢网架)、水泥、碎石、砂、商品混凝土、模板、防水材料、柴油、汽油、电线、电缆、铺装饰面材料及人工市场单价。

除以上例举材料外,若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其以上的,应列入允许调整内容。


   2.允许调整的范围。
  若有效施工期间的金华造价信息计算的平均价与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当期信息价涨跌幅度在±5%以上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3.有效施工期的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钢材、商品混凝土、预制PC构件、模板、砖(砌块)等按约定开工至主体验收合格为有效施工期;电线、电缆、安装管材、石材、墙地面饰面砖按主体验收合格至竣工验收为有效施工期;其他材料及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工期的前80%为有效施工期。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市政工程:钢材、混凝土管道、宕渣或塘渣回填料、商品混凝土按开工报告至土路基完成或桥涵主体验收合格约定为有效施工期;商品混凝土(土路基以上部分)、沥青混凝土、铺装饰面材料按路基验收合格至竣工报告时间约定为有效施工期;其他材料及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工期的前80%为有效施工期。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钢材、混凝土管道、水泥、碎石、砂、宕渣或塘渣回填料、商品混凝土按开工报告至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为有效施工期;其他材料及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工期的前80%为有效施工期。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桥梁工程: 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柴油、汽油等按开、竣工报告所确定工期的前80%约定为有效施工期;沥青混凝土以工程桥台、桥墩以上部分开始施工时间至竣工报告时间约定为有效施工期。
  上述有效施工期是指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常工期,如遇违约造成的合同工期延误的,按照谁违约谁承担的过失原则,确定有效施工期。
  四、根据工作需要,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单位对本意见所涉及的结算条款需进行调整的,实施单位应报市政府批准。
  五、本意见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市建设局督导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3日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