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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2〕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3日

  金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金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执行、调整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初步设计是工程设计的重要阶段,是进行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和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

  第二章  编制和申报

  第六条  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按规定应当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第七条  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不得擅自更改已经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地址和投资等控制指标。

  第八条  初步设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编制深度要求。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项目概算书。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说明。其中设计总说明应当详细叙述工程设计主要依据、指导思想、设计范围、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经济技术总指标等。

  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节能、环保等各专业的设计图纸。

  项目概算是初步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概算书包括概算编制说明、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主要设备和材料清单等。

  第十条  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核,认为设计文本内容完整、深度达到规范要求的,方可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含电子文档)。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要求审批初步设计的申请报告;

  (二)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人员执业资格签章;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工程地质(或水文)勘察报告;

  (五)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必须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报批的设计文本及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发现材料不齐全,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要求补正。

  第十二条  经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必须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或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或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二)建筑面积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面积20%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查和批复

  第十三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需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召开审查会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综合审查。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财政出资项目概算进行具体审查,并在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前提出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第十二条所述情形的,依照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设计单位根据各部门、单位和专家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修改完善,对修改完善后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出具审核意见,并重新提交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修改完善后的项目概算进行复核,并出具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面审核意见,作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五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修改完善后符合相关规范、满足编制深度要求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予以批复。

  第四章  变更和调整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一经批准,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概算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应当严格执行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审批程序。

  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超概算的项目在未取得设计变更、概算调整批复前,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超概算部分的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一步实施:

  (一)发现水文和工程地质情况有很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