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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水市分行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水市分行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发改粮储〔2021〕3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轮换行为,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保安全、促产业的作用,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丽水市分行共同对《丽水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丽发改粮管〔2016〕42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水市分行

2021年11月4日


丽水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轮换行为,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保安全、促产业的作用,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水市分行共同对《丽水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丽发改粮管〔2016〕423号)进行了修订。

一、丽水市市级储备粮轮换

(一)为规范市级储备粮轮换行为,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保安全、促产业的作用,依据《关于改革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丽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从事和参与本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储备油)轮换,是指在市级储备粮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和轮换计划,以当年生产(进口或经批准轮入的补库粮源可以为最近一个生产年度生产,下同)的粮源替换库存粮源的行为。

(四)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轮换市级储备粮。

(五)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适应本市粮食消费需求,并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六)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级储备粮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参考储存年限,原则上实行年度均衡轮换。并根据市场行情、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粮油市场调控以及降低财政支出的需要,适时进行轮换。

(七)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丽水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的价差和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水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市级储备粮轮出的销货款回笼和补库贷款发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八)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二、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品质及数量控制

(九)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起算)一般为早稻谷3年、中晚稻谷1-3年、小麦3-5年、玉米1-3年、大豆2年。

(十)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应当为当年生产,质量达到国标中等(含)以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标要求。国家和省、市对储备粮质量另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十一)采取“五优联动”模式的市级储备粮,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和储备规模足额落实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对储备粮部分质量指标进行适当调整。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质量标准,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轮换入库粮食在入库前的品质控制。在市级储备粮收购入库(或轮换补库)后和销售出库前,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扦样和质量鉴定,并及时将质量检验报告报送市发改委。

(十二)市级储备粮品质出现重度不宜存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检验食品安全必检项目,并根据检验结论,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安排轮换出库。对轻度不宜存储备粮,应当尽快安排轮换出库。

经鉴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市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十三)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规模应当根据库存储备粮品质指标状况、储存年限以及当年粮食供求情况和市场调控需要确定。正常情况下,市级储备粮具体轮换数量按照各品种的储存年限均衡安排,年度轮换的粮食总量掌握在市级储备粮总规模的三分之一左右。未经批准,不得当年轮入当年轮出。

三、市级储备粮轮换年度计划及实施

(十四)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等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并报送市发改委(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报莲都区发改局审核后上报)。

(十五)市发改委应当在收到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十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联合下达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和莲都区发改局。

需调整年度轮换计划,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储备粮轮换规模不变,因委托收购粮源情况变化导致轮换品种和轮换方式发生变化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核准后实施,并向市政府备案。

(十七)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根据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提出分库点、分品种出库和补库建议及分批实施方案,报市发改委和莲都区发改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十八)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在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需调整轮换方案的,应当分别报市发改委和莲都区发改局审核同意。特殊情形下,需调整年度轮换计划的,应当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九)市级储备粮轮换采用先出库后补库或先补库后出库的方式进行。

1.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采用公开竞价销售方式进行。因市场调控等特殊情况,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同意,也可以采用邀标竞价交易、定向拍卖、协商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2.市级储备粮轮换补库采用委托订单收购、招标采购、进口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同意,也可以采用定向采购、协议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二十) 市级储备粮的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由承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粮食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受托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公